法制條件下教育活動中的法律關系
(一)教育關系
教育關系,是指在人們?yōu)閷崿F(xiàn)一定教育目的、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務通過交往而形成的關系。教育是一種社會現(xiàn)象。教育活動中人們的交往便構成了教育關系。教育活動中形成的教育關系,是社會關系的一種。如:教與學的關系,學校教師與家庭、社會的關系等。教育活動目的的達成、教育任務的完成,關系到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的利益。教育活動目的的達成、教育任務的完成要在教育關系中實現(xiàn),那么在教育活動中人們結成怎樣的關系,就對教育活動目的的達成和教育任務的完成產生了怎樣的影響。教育關系對教育活動目的達成和任務的完成有影響,決定了教育關系不是任意的,而是受到規(guī)范和協(xié)調的。
(二)教育法律關系
教育法律關系,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規(guī)范的教育關系。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關系的一種。教育法律關系與其他教育關系的區(qū)別就在于它是一種由具有法律強制性的行為規(guī)則所規(guī)范或調整的教育關系。
1.教育權利
法律關系中的權利,就是法律所許可的行為,所謂“法授權或許可的行為模式便構成權利”。法律關系中主體所被許可的行為,有兩個方面,即作為與不作為,通俗地講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。教育法律關系中的“權利”,是教育法律所許可的行為,也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法律對主體作為與不作為的許可。教育法律的授權行為,主體也具有選擇權。
2.教育義務
“義務”與“權利”相對。義務,就是“法律關于權利主體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”。這種法律約束是具有強制性的。教育法律關系中的“義務”,是教育法律對權利主體所約束的行為。教育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人也不能拒絕或變更法定義務,不履行義務也將受法律追究的約束,接受法律制裁的約束。
在法律關系上,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,兩者統(tǒng)一,不可分割。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。在教育活動中,教師依法享有教育的權利,但是也有保證教育對象得到平等教育機會的義務。教師不能隨便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。